2016-05-10 1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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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广州市足球协会,下称协会,简称广州足协。英文名称为“Guang Zho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F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广州市足球专项的、并具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宣传足球运动,推动足球运动在我市持续发展;
(三)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扩大足球人口和提高运动水平为目的;
(四)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为政治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是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协会,并享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的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活动的控制权。
协会接受中国足球协会、广州市体育局、广州市体育总会以及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综合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足球运动,组织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参加各类足球运动,推动辖内地区足球事业的发展;
(二)主办和承办各种足球竞赛和培训活动;
(三)负责足球项目的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评定工作;
(四)负责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管理,并通过选拔组队参加国内外各类足球竞赛活动;
(五)对辖内举行的足球竞赛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与国内外城市、地区足球协会(总会)的联络、交往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解决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协会章程的各区(市)、行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职业)业余俱乐部以及足球学校(培训中心),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按本协会章程吸收的俱乐部在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在我市参加有计划、有系统的业余和半专业层次训练(工作)的人员以及在该协会组织机构工作的人员自然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请注册;
(二)申请成为团体会员者,必须提交本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包括本章程第八条第(一)点;
(三)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委员会或受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予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交会费、注册费及其他费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辖内地区足球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无特殊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如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常务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九条 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条 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并开展日常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除拥有普通选票外,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协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和计划;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财政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与中国足协和各协会之间的通联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协调各专项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专项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批有关运动员转会文件;
(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顾问;聘请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人士或企业界人士担任会长、副会长,以加强协会的管理力度。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一)由广州市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二)常设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由常务副主席聘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推荐、常务副主席聘任。
第三十条
(一)常设办事机构设下列部门:
1、办公室;
2、技术部;
3、竞赛部;
4、财务部。
(二)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2、执行广州市足球协会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和计划;
5、维系与国内外足球协会(总会)之间的业务和学术交流;
6、管理协会财务运作。
第六章 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一)专项机构
1、竞赛委员会;
2、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
3、教练委员会;
4、裁判委员会;
5、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
6、新闻委员会;
7、纪律委员会;
8、诉讼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委员会工作;
(三)各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相应的职能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四)常委会有权在必要时成立新的专项委员会;
(五)各委员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名;
(六)各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由各委员会推荐,经常委会通过后,由各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至下一届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二条 竞赛委员会
(一)竞赛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竞赛委员会职责:
1、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的足球比赛;
2、组织由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和国内的足球比赛;
3、制定本市的各级竞赛制度和安排;
4、联系和落实比赛的场地及器材;
5、编排各级比赛日程。
第三十三条 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
(一)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青少年和学校足球委员会职责:
1、管理中、小学校的足球运动;
2、组织中、小学校足球训练、竞赛工作;
3、组织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的足球培训;
4、组织参加全国和省中学生比赛工作,并负责组织参赛队伍;
5、协调本市足球尖子从小学升初中及初中升高中的招生录取和毕业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练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管理教练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2、制定广州市足球培训架构;
3、推荐本市各级代表队教练员;
4、组建本市各级代表队,为本市各级代表队的指导思想、训练、管理等提供建议;
5、组织各级教练培训及业务学习;
6、组织、监督、抓好本市业余训练;
7、审定教练员、运动员晋级;
8、指导和协调广州市青少年(包括男子和女子)足球运动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1、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2、组织裁判员培训;
3、审批国家一级裁判员,推荐国家级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
4、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5、订购最新《足球竞赛规则》及收集裁判员学习、交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
(一)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业余足球俱乐部委员会职责:
1、组织、管理业余足球俱乐部,制定《业余足球俱乐部章程》;
2、指导和监督业余足球俱乐部的组建;
3、负责业余足球俱乐部和运动员的注册;
4、组织业余足球俱乐部学习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新闻委员会
(一)新闻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新闻委员会职责:
1、制定广州市足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案;
2、正确引导新闻媒介对本项目的报道;
3、负责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足球比赛之新闻宣传的组织与安排;
4、负责协调广州足协与各新闻单位的工作,大力宣传和报道我市足球动态;
第三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本委员会是广州市足球协会在比赛中的纪律权威机构。
(三)纪律委员会职责:
1、处理由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足球比赛中的有关纪律问题;
2、依据《广州市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比赛中违纪或失职的会员协会及下属会员、业余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及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3、纪律委员会三人以上作出的决定为合法决定。
第三十九条 诉讼委员会
(一)诉讼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一人。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组成;
(二)本委员会是广州市足球协会在诉讼方面的权威机构。
(三)诉讼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关于会员协会及下属协会、俱乐部及其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争议的申诉,包括就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的争议;
2、受理对纪律委员会所作处罚决定的申诉,但不包括裁判员在比赛中依据事实作出的判罚,也不包括纪律委员会就比赛违纪事件作出的最终处罚决定,除此范围,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并非不可改变;
3、诉讼委员会有权对有关人和事进行调查,并依据事实作出决定。本委员会的决定除罚款5万元以上、停止比赛或工作三年以上的裁决以外,均为最终决定,不可改变;
4、以上除最终决定外,可向广州市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其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比赛管理
(一)广州市足球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市各级正式比赛、有职业队和广州市各级代表队参加的公开比赛、市内最高层次的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委托广州市足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广州市足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会员协会内部球队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第五十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广州市足球协会向其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或业余俱乐部之间的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向广州市足球协会申报。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或业余俱乐部之间的多边成年和青少年、儿童比赛、与其他国家或区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向广州市足球协会申报、备案。
第五十一条 比赛分成
广州市足球协会在其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五十二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广州市足球协会注册的业余俱乐部、未注册的业余运动员,不得参加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在广州市足球协会(或广州市体育局)注册和领取参赛证的青少年、儿童运动员不得参加广州市足球协会(或广州市体育局)主办或各会员协会(体育局)主办的正式比赛。
第五十三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九章 注册
第五十四条 业余俱乐部注册
(一)业余俱乐部应按年度向广州市足球协会注册;
(二)按规定交纳当年的注册费。
第五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
(一)业余运动员必须每年进行注册登记,并持有注册证,方可参加广州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正式足球比赛。
(二)要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必须属于某一个足球俱乐部,并由该俱乐部统一办理业余运动员的注册手续。广州市足球协会不办理个人注册。
(三)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可以在业余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业余足球俱乐部章程》执行。
(四)青少年、儿童运动员的注册办法按《广州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教练员注册
(一)凡从事或准备从事足球教练员(业余俱乐部教练员除外)工作者,均需由广州市足球协会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不实者其注册作废;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教练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当年注册费;
(六)广州市足球协会每年1月10日前向中国足球协会办理教练员注册,但在此日期前未参加工作的教练员,可以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设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30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章程修改说明
一、上届足协委员会在任期内经历不少困难,我市足球环境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职业联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能较好地适应足球发展规律,成绩不尽人意;青少年培训工作因受资金投入制约等原因出现萎缩现象。但足协在市体育局、市体总的直接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紧密团结,为确保我市足球运动的持续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届足协委员会已基本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新的挑战又摆在足协的面前,为了迎接新的挑战,必须对过去的工作作全面、深入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过去的章程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为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规范社团组织行为,加强对我市足球运动的管理,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政策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广州市足球协会对本协会章程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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